根据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2001年9月由原市土地局和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大同市国土资源局,为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工作部门。大同市国土资源局位于大同市迎宾东路40号,局机关事业单位共有在职人员294人。局设置18个职能科室,直属9个事业单位。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土地、矿产、测绘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二)组织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研究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全市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初审上报工作;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测绘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耕地,及时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指导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六)统一管理全市土地的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市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土地估价工作。
(七)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通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研究制定不同区域的供地政策和矿权投放量,参与经济宏观调控。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的初审工作;负责办理集体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申请、登记、审查、申报和发放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公示。
(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企业的采矿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调处矿山企业间的矿产资源权属争议,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管理地勘成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储量动态监测,建立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供求形势分析。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搞好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探矿权纠纷,保护合法的探矿权。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环境进行检测评价和监督管理;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外交流;组织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十四)依法管理和组织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重点工程测量;依法管理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市测绘市场。
(十五)负责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考察、任免、调动、交流、奖惩、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人、财、物的管理。
(十六)承办省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352-5102957
地址:大同市迎宾东路40号(037000)